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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07关注:486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5月26日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8号)文件,推出一揽子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助力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延续实施3项惠企利民政策举措。一是在减负担方面,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至2025年底。二是在稳岗位方面,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至2024年底,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30%;资金用途由现行四项稳定就业岗位支出扩大至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三是在提技能方面,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年限并拓宽受益范围至2024年底,对参保缴费满1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单位0.7%,个人0.3%)的政策1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1.申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23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2.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

      3.返还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系统上筛查具备实施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核实相关信息,在当地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返还至参保单位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4.劳务派遣单位享受条件:劳务派遣机构享受稳岗返还政策,须做好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的稳岗返还资金,由经办机构及时收回,并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5.返还资金用途:企业获得的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6.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1.申领条件及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的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规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请技提升补贴。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3.申领期限: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4.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云南省失业保险网上服务办事大厅(http://222.221.228.231/)、“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申领。

      5.提示事项:同一参保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6.执行期限: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1.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按月发放,人均标准为1791元/月。具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按参保时间的长短来核定,最短2个月,最长24个月。

      2.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待遇。

      3.价格临时补贴。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39号)要求,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核发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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