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6-07关注: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具体条件为:2023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 保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和分配稳岗返还资金。自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同一参保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足额发放。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筛查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领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和省级经办系统网上办事大厅及微信公众号,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内控机制、严防经办风险,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和省级信息系统核验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动应享尽享。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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