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即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0871-2022正文全文为强制性条款,加强了标准的执行效力。标准聚焦动火、受限空间等事故多发作业类型,基于特殊作业风险管控,修改增加了特殊作业基本要求及动火、受限空间有关条款内容,进一步强调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风险辨识、安全措施交底、安全措施落实与检查确认、安全作业票的办理等方面应行使的主体责任。标准重点修改或调整了特级动火作业范围、盲板抽堵作业“一盲板一作业票”的要求,强化了特殊作业逐级审批和作业监护的要求,提出了特级动火需采集视频图像、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需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等具体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充分认识新标准的实施对于管控特殊作业环节安全风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新规范,深入领会条款含义及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类型、生产流程、厂区环境等,完善修订企业自己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切实保证特殊作业安全实施。
为便于危险化学品企业更好地深入理解、掌握标准,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先后举办了6场关于GB 30871-2022 的“化危为安”线上讲堂,近半年来陆续解答了协会网站上收到的各企业员工关于GB 30871-2022的近300项疑难问题,出版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应用问答》(《应用问答二》正在编辑中)。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全文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更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调整为“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进一步明确了新标准的适用范围,同时作业范围不仅局限在检维修过程中,而是扩大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充分体现了对企业安全生产全过程、全方位风险管控的宗旨。
提升标准条款的执行效力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 号) 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新标准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技术要求全文强制。新标准附录中列出的各类作业票的样式及作业票的审批、存档等管理要求为“资料性”文件,企业可结合自身管理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加强对作业过程风险的管控要求
一是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标准明确了作业前安全交底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尽职责,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向作业单位或承包商进行充分的作业风险及安全措施的交底。
二是进一步强调了监护人的作用。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忽视特殊作业监护人的作用,随意安排人员来承担监护人重任,在突发险情时存在盲目施救,扩大事故后果的现状问题,新标准通过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规定了“监护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监护期间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监护人员不得盲目施救的要求。
三是规定了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做好“能量隔离”的要求。化工生产涉及化学能、热能、电能等多种能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多是因能量的意外释放造成。因此做好特殊作业前的能量隔离,可有效防范特殊作业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同时新标准还明确规定了“动火作业时,不得采用水封或仅关闭阀门的方式代替盲板将设备、设施、管道与生产系统隔离”,也是为了防止能量隔离失效。
四是将现行标准中对作业票的部分管理要求调整到正文,作为强制条款,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如将现行标准附录中的“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调整到新标准的正文中,作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出现上述几种情况时,可能会增加新的作业活动或涉及其他类型的特殊作业,导致原有的风险分析与实际不符,可能造成部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所以需要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五是新标准明确了同一作业涉及不同的特殊作业类型,必须分别办理关联作业票的要求。这也是从风险管控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并要求企业执行各种作业票中最严格的措施。
强化动火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管控
一是扩大了动火作业的管理范围。通过重新定义,将现行标准中的“易燃易爆场所”改称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其与通常提及的“易燃易爆场所”区分开来。需要加强动火作业的场所不再是按照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规定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而是改为“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并将“在禁火区内使用喷砂机作业”划入动火作业定义范畴。
二是提高了对特级动火的管理要求。新标准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划属为特级动火作业的范围,并提出了特级动火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以及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的要求,一方面突出了对重大危险源场所的作业安全管理,同时还突出了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其他作业场所实施重点管控的要求。
三是对实施动火作业涉及的临时用电作业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了“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确需接临时电源时,应按照动火作业要求,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主要是考虑到防范电气火花可能引发区域的火灾、爆炸事故。
四是强调了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的必要性。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时,作业产生的热量会随着金属管道、储罐塔器外壁沿轴向扩散,如果此时塔器内满足可燃物和助燃物条件,此时的热源会直接成为点火源进而引发燃烧或者爆炸,也有可能使罐内物料受热发生相态变化,或发生不期望的反应,生成遇热不稳定的物质而引发不可控的事故。
五是对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进行气体检测采样时,除要求从设备的上、中、下部位采样外,还增加了从设备左、中、右部位采样的要求,此要求是为了更准确地识别设备内动火的安全条件。
完善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是规定了受限空间监护人必须在受限空间外进行监护,且必须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使用的工器具进行检查,以防止作业人员违规携带非防爆的工器具进入受限空间内而导致类似上海某石化公司“5·12”事故重演,同时可在作业人员遇到险情时及时给予救护和报警。
二是针对风险动态变化的属性特点,为确保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规定了受限空间内作业需对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氧气含量进行连续监测的要求。
三是调整了受限空间内氧气的合格浓度标准,一方面考虑到要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同时也考虑与现行的其他标准保持统一。
明确了理解偏差的条款
一是明确了“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及管理要求。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无需办理动火作业票。
二是明确了作业票有效期的计时方式。在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票中明确了以正式开始作业时间为计时起点。
三是明确了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由原标准中的无期限改为7 天。
综上,新标准的修订实施,将会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加强对特殊作业全过程重大风险的管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