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施工许可的规定
特种设备施工许可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
(二)几种特种设备的具体要求
1.锅炉安装单位必须经安装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锅炉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简称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取得相应级别锅炉的安装资格。
2.从事压力容器完整产品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包括现场组焊)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
3.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企业)承担自已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改造业务时,应当申请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特种设备(上述3种以外)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其安装、维修、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
5.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涉及的土建工程,可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与土建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二、特种设备施工的开工许可
(一)《条例》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几种特种设备的专门规定
1.规定的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申报的内容有: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
2.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