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门这些规章制度要知道
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三)火灾隐患整改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2.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按照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五)建立消防档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