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重拳打击弄虚造假培训 首次对培训机构没收违法所得9万元合计处罚22万元
时间:2024-10-16关注: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6日,群众举报昆明某培训机构存在“培训考试走过场、搞虚假培训、学时造假”等问题。2024年3月20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在对该起群众举报问题初核基础上正式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培训机构在2023年6月份组织的高处安装、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等3类特种作业工种5个期次培训中,有197人次在同一时间段同时参加并完成两到三个工种的培训,每个工种均签到4天,实际培训时间仅4天,平均每个工种实际只培训了1—2天,严重不符合培训大纲规定学时要求。培训期间,该培训机构制作了虚假的培训计划、课程表、签到表,在培训学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197人次的《云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申请表》出具了“经审查,符合申办特种作业操作证条件”的虚假结论,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判定其为“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服务成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其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培训和管理等服务的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技术报告或者服务成果、伪造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其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培训和管理等服务的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查处结果
本案前期调查发现,该培训机构多个期次培训存在不按教学大纲培训、培训档案造假、培训学时严重不足、实操培训“走过场”等多项突出问题。同时,在一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中的死者(付某某)曾于2022年6月在该培训机构培训并取证,也存在“同一时段同时参加两个工种培训”的虚假培训,付某某因培训学时不足、质量不高、实操训练不实、安全技能掌握不牢,导致其在一次电工作业中触电死亡。综合以上情况,鉴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处罚较轻,警示和震慑效果不明显。经省应急管理厅案件调查组集体研究讨论后,决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该培训机构进行处罚。
2024年6月3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案件调查组认定,该培训机构“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服务成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培训机构罚款人民币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822.60元;对该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对该培训机构的教学直接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各项处罚合计罚款229822.6元。
案例警示
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是为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安全”、安全管理人员“会安全”、从业人员“懂安全”的思想意识,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关键民生事项。安全培训机构,作为安全生产培训教学活动的实施主体,承担着打通入企安全工作“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角色,担负着确保安全培训质量的重要责任,必须依法施教、严格培训、规范管理,必须强化职业道德、压实社会责任、树牢法治意识,必须严格自身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升培训质量,维护好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秩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范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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